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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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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6〕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统筹有序的基本原则,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结合“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功能要求,通过推进海绵型新老城区、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建设,推进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推进自然生态修复,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三亚市作为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加强规划引领,强化规划监督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市县编制“多规合一”规划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突出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
(二)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用地许可、规划审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管控环节,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强化规划监督。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规划的实施纳入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范围。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江河湖水系的行为,有效保护现状江、河、湖、水库、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
三、统筹推进,加大设施建设
(一)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6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二)推进海绵型建筑小区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新建建筑小区和既有建筑小区改造过程中,提高建筑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鼓励采用垂直绿化和屋顶花园立体绿化,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绿地率。在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等微地形和蓄水池。
(三)推进海绵型道路广场建设。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采用透水性铺装材料。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大型露天停车场、广场推行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四)推进公园绿地建设。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增加乔灌木栽植量、丰富植物配置、加大透水铺装比率、合理设置雨水蓄水池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五)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快雨污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整体排水防涝能力。
(六)推进自然生态修复。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四、完善支持政策,抓好组织落实
(一)创新建设运营机制。主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二)加大政府投入。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因地制宜,统筹有序,避免大拆大建。
(三)做好融资规划。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滚动规划,积极做好项目融资规划,针对具体项目的属性和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编制相应的系统性融资规划,从源头上促进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加强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主动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对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并采用PPP模式整体打包运作的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规模倾斜,优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优先支持与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相结合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五)抓好典型示范。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有条件的村镇,在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中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措施,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海绵型村镇。
(六)抓好组织落实。市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动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市县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抓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主动推进PPP模式,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给予必要资金支持;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