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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行业自律承诺书、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17-01-03 14:55:03阅读: 4080次

 

 

 

 

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行规行约

       

为加强我省园林绿化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单位和个人的行业行为,树立本行业良好信誉与形象,促进园林绿化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约行规:

一、应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应遵守海南省风景园林绿化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办的活动。    

二、应遵守国家园林绿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科学规划、人本设计,讲求和谐,提倡创新,反对照搬抄袭、反对急功近利。

三、应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信誉第一,顾客至上,不做虚假广告,不损害客户利益,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

四、应文明施工。施工组织安全有序、场地整洁,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工作生活。

五、应安全生产。苗木花卉运输保证交通安全要求;工程中水、电、煤气等用材和施工严格按有关安全规范要求进行。

六、应对所负责绿地精细管理,遵循科学规律,及时采取防治病虫、修剪苗木、清除杂草、维护设施等管理措施,发挥园林绿地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同业之间应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平等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会员单位应服从行业协会的协调意见。会员单位有义务向协会提供各类信息,同时享有协会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

九、对执行行约行规好的单位,由协会给予表扬或奖励;凡违反行约行规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开除会籍等处理。

 

 

 

海南省园林绿化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风景园林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业特点及发展需求,特制定本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旨在倡导诚信、敬业、创新、服务的职业精神。

第三条 全体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准则,将职业道德融入日常工作中,共同推动风景园林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诚信为本

第四条 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基石。从业人员应言行一致,不欺诈、不隐瞒,对客户、同事及社会公众保持真诚和透明。

第五条 尊重合同,信守承诺。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 敬业奉献

第六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待工作应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勇于担当,积极面对挑战和困难。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应主动寻求解决方案,不推诿、不逃避,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 创新进取

第八条 鼓励创新思维,勇于探索未知领域。从业人员应关注行业动态和技术发展,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九条 倡导原创精神,尊重知识产权。在风景园林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应坚持原创设计,不抄袭、不剽窃他人成果,维护行业的创新氛围和知识产权秩序。

 

第五章 服务社会

第十条 树立服务意识,以客户为中心。从业人员应关注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参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等公益项目,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第六章 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从业人员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形成合力推动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尊重同行,促进良性竞争。在行业内应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来赢得市场,避免恶意竞争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职业道德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全体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进行自我反省和纠正,共同维护行业职业道德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所有。

第十七条 本准则的修改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海南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呼吁全体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积极响应本职业道德准则的号召,共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为海南省风景园林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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