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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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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经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

英文译名:HaiNan Associat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缩    写:HNAL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全省各市、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由海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6号华锦名都C-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城镇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探讨行业发展问题;

(三)组织风景园林行业评选优质工程、重要项目的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等服务;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涉及会员利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行为机制;

(六)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行业发展;

(七)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承办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和国内外的行业考察、交流活动,参与有关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九)编辑出版会刊《热带风景园林》、《海南省风景园林行业简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全省各市、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2、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省内具有相应的园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4、省内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单位;

5、省外驻琼具有相应的园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及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单位;

6、省内与风景园林行业配套相关的企业单位;

7、市、县级风景园林或其他相关协会。

(二)个人会员

在国内从事风景园林事业的专家、学者、风景园林专业学生及有关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风景园林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城市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公司简介各一份;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各种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享用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对已发生的或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帮助解决;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三)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报告和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执行会长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个单位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代表会长执行本会日常管理工作,对会长负责。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执行会长行使日常管理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内设办公室)、城镇园林绿化专业委员会、风景名胜区专业委员会、苗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园林科学技术专业委员会,均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会员大会决议解散、发生分立与合并、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情况之一,应当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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